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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学习成绩试行绩点制的规定

 

发布时间:2017-04-19 09:50   浏览:

为更为客观、科学地评价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学校决定对学生学习成绩试行绩点制度.

绩点制的具体规定如下:

1、第 i 门课程单次绩点计算公式

式中:Xij 为第 i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百分制成绩,Yij i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绩点,结果保留 2 位小数;

由上式可知:

(1)若采用百分制衡定第 i课程的成绩,则 100 分折算为 5 个绩点,以此类推到 60 分折算为 1 个绩点,60 分以下绩点折算为 0

(2)若采用五级分制衡定第 i 门课程的成绩,则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中等”、“及格”的绩点分别对应百分制的 95、85、75、65 所对应的绩点,“不及格”的绩点为 0

(3)若采用两级分制衡定i 门课程的成绩,则“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的绩点分别对应 3、0

2、平均学分绩点GPA(Grade Point Average)的计算公式

式中:Yiji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绩点,Zi i课程的学分,ki i课程的考核次数,n GPA 计算范围内的考核课程门数.

平均学分绩点可分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、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平均学分绩点等

以上规定从 2012 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,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

【转自教务处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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