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学习成绩试行绩点制的规定
为更为客观、科学地评价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学校决定对学生学习成绩试行绩点制度.
绩点制的具体规定如下:
1、第 i 门课程单次绩点计算公式
式中:Xij 为第 i 门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百分制成绩,Yij 为第 i 门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绩点,结果保留 2 位小数;
由上式可知:
(1)若采用百分制衡定第 i 门课程的成绩,则 100 分折算为 5 个绩点,以此类推到 60 分折算为 1 个绩点,60 分以下绩点折算为 0.
(2)若采用五级分制衡定第 i 门课程的成绩,则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中等”、“及格”的绩点分别对应百分制的 95、85、75、65 所对应的绩点,“不及格”的绩点为 0.
(3)若采用两级分制衡定第 i 门课程的成绩,则“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的绩点分别对应 3、0.
2、平均学分绩点GPA(Grade Point Average)的计算公式
式中:Yij 为第 i 门课程第 j 次考核的绩点,Zi 为第 i 门课程的学分,ki 为第 i 门课程的考核次数,n 为 GPA 计算范围内的考核课程门数.
平均学分绩点可分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、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平均学分绩点等.
以上规定从 2012 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,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.
【转自教务处】